歐盟包裝指令94/62/EC (EU)2018/852
2018年6月14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了關于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的修訂條例(EU)2018/852,
其中部分修訂內容如下
1. 第3條第2款:增加2a,2b款關于“可重復使用包裝”和復合包裝的定義,原指令中的第3-10點關于“廢棄物”,“廢棄物管理”,“回收”等定義合并到2c款。
2. 第5條關于“再利用”:提出了成員國鼓勵增加再利用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存款回籠計劃,設定定性或定量目標等。
3. 第6條關于“回收”:增加關于包裝廢棄物的最低回收目標,以及成員國達到最低回收目標的最后期限延長時間和減損之后最低回收率,同時增加6a條關于回收目標實現(xiàn)的計算規(guī)則和6b關于預警報告的規(guī)定
4. 將原指令中第17條關于“報告義務”的內容并入第12條,并將標題由“信息系統(tǒng)”修訂為“信息系統(tǒng)及報告”,增加成員國對于規(guī)定目標,再利用,質量檢驗報告及所采取的措施及報告義務。
5. 附錄3表格1、表格2中標題為“金屬”的 每一行都被稱為“黑色金屬”和“鋁”的兩行替換。
6. 增加附錄4,根據(jù)第6條(1a)的要點(d)成員國推遲最后期限應提交的實施計劃應包括:
a. 對包裝廢棄物及其所組成的物流的回收、填埋和其他處理的過去、當前和預計的比率進行評估;
b. 根據(jù)指令2008/98/EC第28條和第29條對廢物管理計劃和廢物預防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
c. 成員國認為不能在第6條第(1)款(g)和(i)項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到相關目標的原因說明,并對達到該目標所需延長的時間進行評估;
d. 為達到本指令第6(1)條(g)和(i)中所設定的目標,在時限延長期間適用于成員國的必要措施,包括適當?shù)慕?jīng)濟手段和其他措施,以促進指令2008/98條/EC第4條第(1)款和附錄IVA中所設定的關于廢物層級的應用;
e. 為執(zhí)行第4點所確定的措施制定時間表,確定負責執(zhí)行這些措施的機構,并評估它們對實現(xiàn)在延長時間時適用目標的個人貢獻;
f. 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廢物管理資金信息;
g. 采取措施,酌情改善數(shù)據(jù)質量,以便更好地規(guī)劃和監(jiān)測廢物管理的執(zhí)行。
本次修訂于官方公報發(fā)布20天后生效,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各成員國應在2020年7月5日前實施遵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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